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法定代表人朱东铁,区长。委托代理人张镜文,男,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志球,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天心区征收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进坤,男,193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铜铺街**。委托代理人周志杨,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系被执行人周进坤之子。
申请执行人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天政征决(2013)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决(2013)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二、限被执行人周进坤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天政征决(2013)7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唐美华审判员:汪莹审判员:贾海帮
代理书记员:邹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