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晓红。被申请人吴高友,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7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7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3)第171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即被申请人吴高友缴纳社会抚养费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剑微审判员:朱平审判员:侯玲萍
代理书记员:金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