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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东军与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荣恢执字第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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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东军,男,住荣成市。被执行人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东军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崂山街道北埠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滕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国强审判员:于海明审判员:于浩志

书记员:刘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