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福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招。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徐某发。被执行人徐某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某、徐某某、徐某招、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发、徐某国在桂林市中级民法院2012年11月22日(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341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发、徐某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发、徐某国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