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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阳执字第68号执行裁定书

(2013)阳执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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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福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徐某招。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徐某发。被执行人徐某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福某、徐某某、徐某招、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发、徐某国在桂林市中级民法院2012年11月22日(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341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发、徐某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徐某发、徐某国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黄先有代理审判员:蒋子秀代理审判员:袁巍然

书记员:李世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