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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牛某某与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杨执字第00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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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牛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7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陵区李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结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审判员:王西江审判员:张艳萍

书记员:牛党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