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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正忠等七人与孙旗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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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正忠,男,生于1952年5月1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执行人何彩琴,女,生于1955年10月22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执行人马光明,男,生于1979年7月8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明星,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执行人闫花萍,女,生于1981年9月1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申请执行人马陶陶,女,生于2008年11月8日,汉族,学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法定代理人马光明,系马陶陶之父。申请执行人马菁祥,男,生于2011年2月26日,汉族,学生。甘肃省合水县人。法定代理人马光明,系马菁祥之父。被执行人西华池镇三里店行政村孙旗自然村(以下简称:孙旗村)。负责人麻友维,自然村村长。

本院在执行(2012)合民初字第377号马正忠等七人与孙旗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孙旗自然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旗自然村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正忠等七人征地补偿款756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共计77400元。10月14日,被执行人孙旗自然村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马正忠等七人已领取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2)合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武善宏

书记员:张文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