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贵荣,农民。被执行人周乃魁,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贵荣与周乃魁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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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贵荣,农民。被执行人周乃魁,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贵荣与周乃魁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