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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贵荣与周乃魁扶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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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贵荣,农民。被执行人周乃魁,农民。

本院在执行刘贵荣与周乃魁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保田

书记员:张毅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