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保弟,女,汉族。被执行人:莫绍文,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苏保弟申请执行莫绍文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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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苏保弟,女,汉族。被执行人:莫绍文,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苏保弟申请执行莫绍文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