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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保弟申请执行莫绍文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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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保弟,女,汉族。被执行人:莫绍文,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苏保弟申请执行莫绍文扶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