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健宁,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健宁申请执行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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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健宁,男,汉族。被执行人: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陈健宁申请执行桂林市万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执字第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张文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