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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文华申请执行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桂林市长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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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长青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文华申请执行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桂林市长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