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文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市长青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文华申请执行施恩(广州)婴幼儿营养品有限公司、桂林市长青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二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