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蔡立圭。被执行人:邓诗辉。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农业局申请执行邓诗辉农业行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农业局。法定代表人:蔡立圭。被执行人:邓诗辉。
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农业局申请执行邓诗辉农业行政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叠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