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华池,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潘四元,女,汉族。被执行人:何平,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唐华池申请执行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民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唐华池,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潘四元,女,汉族。被执行人:何平,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唐华池申请执行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民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