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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华池申请执行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2013)叠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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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华池,女,汉族。法定代理人:潘四元,女,汉族。被执行人:何平,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唐华池申请执行何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叠民执字第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华审判员:胡玮代理审判员:黄石慧

书记员:王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