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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春娟与王选扶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金执字第00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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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春娟,女,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七日,汉族,住本市机务段社区。被执行人**,男,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汉族,住址不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四千八百三十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