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春娟,女,生于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七日,汉族,住本市机务段社区。被执行人**,男,生于一九四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汉族,住址不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四千八百三十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新建审判员:张晶审判员:侯虎勤
书记员:赵孟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