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卫某某,女,1945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某某,男,194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卫某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辛某某在银行存款355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实际执行全部案款35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初字第02928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从达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徐瑞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