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文亮,男,生于1977年10月29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王志强,男,生于1967年10月5日,汉族,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亮诉被告王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文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文亮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李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