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清水县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赵运东,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喜瑞,女,生于1964年4月10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永清镇居民。被执行人汪洋,男,生于1991年1月19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永清镇居民。被执行人汪春珍,男,生于1973年9月5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清水县王河乡成寺村西沟9号。被执行人张粉花,女,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王河乡成寺村农民。被执行人王建成,男,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永清镇义坊村农民。被执行人任小平,女,生于1964年5月28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永清镇义坊村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爱全,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二初字第78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清水县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喜瑞、汪洋、汪春珍、张粉花、王建成、任小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张喜瑞、汪春珍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喜瑞、汪春珍等于2014年4月17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张喜瑞、汪春珍等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信用社给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喜瑞、汪春珍、王建成分别以张喜瑞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种籽公司家属楼112号房产、汪春珍位于清水县永清镇中山路嘉铭苑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和位于清水县永清镇下园子城建局家属楼2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王建成位于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36号房产作为抵押,并且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清房抵他字第08-47号)。另查明,张喜瑞位于清水县永清镇永清路种籽公司家属楼112号房产、汪春珍位于清水县永清镇下园子城建局家属楼2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已于本案申请执行前出卖给他人,被执行人张粉花、王建成、任小平名下有存款36022元,本院遂于2014年8月1日划拨被执行人张粉花、王建成、任小平存款35890元,2014年9月28日依法查封了王建成、任小平位于清水县永清镇北环路36号房产,29日中止本案执行程序,因查封财产需经过法定程序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玉堂审判员:马永达审判员:温鑫
书记员:王同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