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应祥,男,生于1955年5月13日,汉族,清水县人,清水县丰望乡徐山村农民。被执行人李跟祥,男,生于1965年11月6日,汉族,清水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跟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跟祥于2014年8月10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徐应祥给付借款本息89300元,交纳执行费1240元,共计90540元。但被执行人李跟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跟祥已外出打工,本人没有存款、车辆及投资权益,其家庭两辆摩托车、西面平房及二楼四间房已被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依法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玉堂审判员:张玉梅审判员:温鑫
书记员:梁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