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建军,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被告刘必武,男,生于1969年12月7日,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诉被告刘必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在7日内预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张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