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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危树云与胡元岱、蓝兴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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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危树云,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被告胡元岱,男,汉族,成年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蓝兴全,男,汉族,成年人,住广东省。

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审理原告危树云与被告胡元岱、蓝兴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危树云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危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危树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危树云负担。

审判员:温福彦

书记员:易典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