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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原告董泰山与被告李棣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永清民初字第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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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董泰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棣青,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泰山与被告李棣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泰山于2014年7月1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泰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泰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昌仁

书记员:郭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