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泰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棣青,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泰山与被告李棣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泰山于2014年7月1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泰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泰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昌仁
书记员:郭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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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泰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李棣青,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泰山与被告李棣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泰山于2014年7月11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泰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泰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泰山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昌仁
书记员:郭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