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华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禄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申请执行人张华山与被执行人杨禄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7日作出的(2013)永清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华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禄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华山欠款2400元。2014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杨禄学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永清民执字第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狄俊泰代理审判员:杨昌仁代理审判员:张占军
书记员:何亚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