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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李红艳申请李跟祥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清执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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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被执行人李跟祥,男,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李红艳申请被执行人李跟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自动交付全部案款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清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王同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