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艳,女,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被执行人李跟祥,男,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
本院在执行李红艳申请被执行人李跟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9日自动交付全部案款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清民二初字第119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王同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