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克荣。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满湘。被告王朝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荣与被告王朝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克荣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朝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克荣负担。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宋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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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克荣。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满湘。被告王朝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荣与被告王朝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克荣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朝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克荣负担。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宋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