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黄克荣与王朝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民二初字第1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克荣。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满湘。被告王朝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克荣与被告王朝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克荣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朝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克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克荣负担。

审判员:马贵平

书记员:宋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