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5

李喜龙与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清城法民四初字第2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5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喜龙,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告: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办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淳朴,执行董事。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 负责人:朱陈。被告:王成东,男,汉族,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委托代理人:林辉,广东明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喜龙诉被告清远市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王成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新军未能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郭少文审判员:朱文婷审判员:曲洋逸

书记员:黄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