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某某,女,193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树营,任县长职务。第三人张某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葛某某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一案,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某某提出申请,申请中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常文涛审判员:杨建林审判员:田永伟
书记员:谭自豪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