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书贵,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4日,住唐河县。被告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方兴东,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彦雪,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涂松山,男,汉族,生于1951年12月16日,住唐河县。第三人涂书岐,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15日,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涂书贵,系第三人涂书岐大哥。委托代理人王洁生,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书贵诉被告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因该案需协调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朱清扬审判员:党付省人民陪审员:侯亚森
书记员:龚彦豪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