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秀荣,女,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东街环保11号院
1号楼3单元401号。原告黄秀兰,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兴宛小区对面二分厂宿舍**楼****) 原告黄长年,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街**。法定代表人岳秉权,局长。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江红审判员:赵东明审判员:张旺
书记员:郑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