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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黄秀荣、黄秀兰等与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宣区行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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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黄秀荣,女,194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东街环保11号院

1号楼3单元401号。原告黄秀兰,女,195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兴宛小区对面二分厂宿舍**楼****) 原告黄长年,男,195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天泰街**。法定代表人岳秉权,局长。

本院认为,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秀荣、黄秀兰、黄长年撤回起诉。

审判长:赵江红审判员:赵东明审判员:张旺

书记员:郑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