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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熊成、武帅判决书

(2020)冀0705刑初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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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2009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志峻,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帅,男,1993年1月17日出生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白雅君,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19)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成、武帅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成、武帅及各自的指定辩护人、被害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熊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初,被告人熊成、武帅经过密谋、踩点、联系买家,于同年8月11日凌晨零时左右,二人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宣化区贾家营村一个大院里的一辆后八轮红岩金刚翻斗车盗走,并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西省怀仁市的李某2、李某1,所获赃款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红岩翻斗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950元。案发后,被告人武帅的家属与被害人胡某于2020年1月14日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胡某被盗车辆财产损失22000元,胡某对武帅的行为予以谅解。另查明,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熊成、武帅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熊成、武帅供述,综合证实2019年8月初,熊成、武帅经过密谋、踩点、联系买家,于同年8月11日凌晨零时左右,二人开车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宣化区贾家营村一个大院里的一辆后八轮红岩金刚翻斗车盗走,并以23000元的价格卖给山西省怀仁市的李某2、李某1,所获赃款被二人分了的事实;2、被害人胡某陈述,证实在车辆被盗之前,因工地停工,其就把车停在其租赁周桂生的位于宣化区贾家营村的一个大院里,2019年8月18日其到大院看到车没有在了,经询问看门的大爷说8月11日凌晨,有个小伙子来开车说要出去干活,就把车开走了。然后其报警,后来其和朋友发现熊成的行踪并将熊成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事实;3、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在贾家营村周桂生的大院看门。2019年8月11日凌晨其在房间里睡觉时听到放在院中的翻斗车发动的声音,从房间里出来后看到车下站着一个男子,说要拉东西。大约半个小时该男子将车开走,当时其以为是车主让开的,后来才知道当晚来偷车的事实;4、证人张某2、袁某证言及账单详情复印件,综合证实2019年8月11日凌晨1时许,二人接到公司杨金梅电话,安排他们驾驶清障车给熊成拖一辆翻斗车到山西子,并让收取拖车费3000元。熊成通过和他一起的小伙子的微信先给了2000元,后来把车送到后,那个小伙子又给了其1770元,其中1000元是拖车费,770元是高速过路费的事实;5、张某2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武帅就是乘坐其驾驶的拖车到怀仁市卖翻斗车的男子,熊成就是委托托运翻斗车到怀仁市并支付拖车费3000元的男子;6、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其与李某2合伙做拆车买卖。2019年7月份,曾有人打电话说有三个报废翻斗车要卖,当时因为觉得运费高就没有买。2019年8月11日下午2点多,这人又打电话说车给拉到大同附近了,问其是否买,并说买的话就和跟车的人(武帅,自称王飞)联系,其按照跟车的人发的位置和李某2开车到了云中镇王家堡村,看到有一辆清障车拉着一辆红岩金刚翻斗车,还有三个人在场。后双方以23000元成交,其将车款通过微信给了跟车的人,还写了协议。所买翻斗车已被他们雇人拆解出卖别人的事实;7、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与李某1合伙收售二手大车。2019年8月11日14时许,李某1打电话说从张家口拉来一辆车,二人开车到了王家堡村附近的加油站,看了车后,和送车的三个人中自称车主朋友的男子写了机动车交易协议书,李某1通过微信给其转账23000元。后该车被他们卖给了一家收废铁的事实;8、机动车交易协议书、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9年8月11日,李某2、李某1与自称王飞(武帅)的男子以23000元购买一辆红岩金刚翻斗车的事实;9、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熊成、武帅作案地点情况;10、熊成辨认笔录,证实熊成辨认出照片中的男子就是和其一起盗窃的武帅;11、购车发票、被盗车辆档案、买车协议书,综合证实被盗车辆的登记注册及所有人情况;12、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被盗车辆的发动机、轮胎、电瓶被扣押、发还情况;1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红岩翻斗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2950元;1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熊成于2009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的事实;15、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综合证实被告人武帅的家属与被害人胡某于2020年1月14日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胡某财产损失22000元,胡某对武帅的行为予以谅解的事实;1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证实2019年8月23日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对熊成、武帅盗窃一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1月24日侦破的事实;17、到案经过、扭送证明,证实熊成系由被害人胡某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武帅系被民警抓获的事实;18、户籍证明,证实熊成、武帅的年龄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成、武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熊成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及判处被告人武帅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熊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武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武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武帅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案件事实不符,其与被告人熊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熊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成、武帅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成、武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武帅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5日至2021年9月24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武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熊成、武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永峰审判员:张跃武人民陪审员:高莲芝

书记员:杨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