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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余连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城刑初字第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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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连章,女,生于四川省旺苍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9月15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0)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连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后,同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余连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余连章在储藏室内打扫卫生时,趁无人之机,盗窃董某放在此处的裤子口袋内人民币2800元。案发后,被告人余连章被查获归案,该对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赃款全部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破案记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余连章的供述,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谅解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连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连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余连章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追回并发还,失主表示谅解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且被告人余连章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连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索杰

书记员:于蓉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