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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王怀超与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禹行初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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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怀超,男,生于1971年1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东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侯向阳,男,生于1986年4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第三人:王方芳,女,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侯向阳、王方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怀超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怀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怀超承担。

审判长::连耀辉审判员::姚根志人民陪审员::张瑞瑞

书记员::路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