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怀超,男,生于1971年1月23日,汉族,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俊杰,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东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侯向阳,男,生于1986年4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第三人:王方芳,女,生于1986年8月29日,汉族,住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怀超诉被告禹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侯向阳、王方芳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王怀超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怀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怀超承担。
审判长::连耀辉审判员::姚根志人民陪审员::张瑞瑞
书记员::路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