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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张金安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翔行初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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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金安,男,1949年7月27日出生。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住所厦门市翔安区人力资源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思想,局长。委托代理人颜育鹏,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工作人员。第三人张金泉,男,1950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贤政,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安不服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第三人张金泉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金安以已与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由原告张金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瑶代理审判员:郑锋人民陪审员:陈东强

书记员:王文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