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张建花与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麒行初字第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张建花,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沾益县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1515210-3。法定代表人朱家甫,区长。委托代理人袁群松,曲靖市麒麟区众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孙玉昆审判员:李锦代理审判员:马艳娇

书记员:解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