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建花,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沾益县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被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西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01515210-3。法定代表人朱家甫,区长。委托代理人袁群松,曲靖市麒麟区众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长:孙玉昆审判员:李锦代理审判员:马艳娇
书记员:解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