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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温萍涛与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顺行初字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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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温萍涛,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吉炳伟,市长。被告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王秋杰,局长。第三人张继华,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萍涛诉被告开封市人民政府、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张继华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中,原告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尚在审理中,而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任玉红审判员:许庆审判员:夏天

书记员:姜静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