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静,女,198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世正爱丽安综合楼424,组织机构代码:69030578-3。法定代表人张惠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景云,女,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青岛市城阳区房地产管理处送达民事调解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解除申请执行人高静与被执行人青岛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200186229),并协助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撤销手续和预告登记撤销手续,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田国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