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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丛萌、林慧、叶美颜、赖雄与韶关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韶武法执字第89、90、10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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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丛萌。申请执行人:林慧。申请执行人:叶美颜。申请执行人:赖雄。被执行人:韶关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韶中法民一终字第882、883、884、885号杨丛萌、林慧、叶美颜、赖雄与韶关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韶关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韶关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154号汇景苑商住小区D幢1402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韶关市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北路154号汇景苑商住小区D幢1402房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明洲

书记员:谢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