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上升空间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焰,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舜坚保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志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上升空间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舜坚保安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二十栋底层商网第二档建筑面积为478.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的名下,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育才一村二十栋底层商网第二档建筑面积为478.9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武汉上升空间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汉盈
书记员: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