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德龙,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春青
书记员:乔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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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德龙,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春青
书记员:乔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