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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人李德龙与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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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德龙,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涿州市长虹造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春青

书记员:乔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