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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郑兰梅诉被执行人涿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2013)涿执字第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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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兰梅,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住涿州市理想城**楼****。。被执行人:涿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兰梅与被执行人涿州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2)涿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2)涿民初字第2726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彭其斌

书记员:李小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