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袁清文。被执行人:刘学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清文与被执行人刘学明房屋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07)潍城民一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
书记员:姜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