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辛元军被执行人付国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元军与被执行人付国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付国瑞协助原告辛元军办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庆化路12号庆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家属楼2单元2楼2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原告辛元军追加给付被告付国瑞楼房款20000元,于2013年11月25日前支付.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辛元军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付国瑞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辛元军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付国瑞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馨芳
书记员:徐阳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