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门章,男,1975年4月1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勐腊县人,住勐腊县。被执行人杨红梅,女,1975年9月5日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县人,住勐腊县。
关于门章与杨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腊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杨红梅将位于勐腊县勐捧镇综合服务站房屋(证号为勐腊县房权证勐捧镇字第20070172号)一层靠加油站旁的2间门面、对应二、三层的房间及门面后的140平方米空地〔证号为腊国用(2010)第00278号〕交给门章使用,并协助门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二、杨红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门章损失12358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杨红梅负担3570元。该判决于2013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门章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申请执行标的款123580元、案件受理费3570元;以及由杨红梅将位于勐腊县勐捧镇综合服务站房屋(证号为勐腊县房权证勐捧镇字第20070172号)一层靠加油站旁的2间门面、对应二、三层的房间及门面后的140平方米空地〔证号为腊国用(2010)第00278号〕交给门章使用,并协助门章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执行费1807.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门章与被执行人杨红梅均同意本案纠纷不再按(2013)腊民二初字第284号判决执行,变更按以下和解协议履行:一、鉴于杨红梅已用判决第一项中的房屋(证号为勐腊县房产权勐捧字第20070172号)及土地使用证(证号为腊国用2012第00278号)作为抵押向勐腊县农业银行贷款,尚有贷款未还清,甲方难以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杨红梅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清中国农业银行勐腊县支行的贷款本息,同时协助门章即刻办理该房屋及土地的相关手续,把该房屋及土地过户给门章所有,办理该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相应费用由门章负担。二、杨红梅于2015年12月30日前向门章一次性支付60000元现金。三、杨红梅无偿使用门章二、三层的宾馆房至2015年12月31日止。四、自2014年1月1日起,由门章使用管理一层加油站旁的两间门面,至2015年12月31日,杨红梅把该两间门面对应的二、三层房间给门章使用管理。杨红梅在该房屋内部及房屋外部所投资的所有设施和家俱全部归乙方所有。这些设施包括一层两间门面正面的水泥地板,外部的防雨铝合金窗等。一层门面的简装修,二、三层房间的所有装修和家俱,一、二、三层的水、电、闭路电视线路等。五、杨红梅同意门章使用现在杨红梅的大门及道路,供门章出入,直至在该通道上建盖二层建筑物。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执字第2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渝华代理审判员:李凡代理审判员:刀有刚
书记员:张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