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艳芬,女,1954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庞连友,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尹原,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卫东,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刘艳芬、庞连友与被告尹原、杨卫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0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受理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保证案件执行,本院对尹原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华里x号楼xx号房屋进行了查封。目前该处房屋已具备过户条件。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尹原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南华里x号楼xx号房屋的查封。二、请你单位根据(2011)西民初字第1019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南华里x号楼xx号房屋查过户至刘艳芬和庞连友名下。三、原房屋产权证作废。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汤普一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