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苟健,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添,女,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苟健与王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西民初字第141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添已履行其中二万元债务,但其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添名下的银行存款二万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添执行费五百元及在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添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汤普一
书记员:李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