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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景伟与刘文勤、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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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景伟。被执行人刘文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翟向和,经理。

王景伟诉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文勤、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文勤、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667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