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景伟。被执行人刘文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翟向和,经理。
王景伟诉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文勤、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刘文勤、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667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