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今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宗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伟,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中介费6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6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利顺
书记员:孙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