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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校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宣执字第0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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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校生,男,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笪士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校生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4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予以计算)、垫付诉讼费118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918元。此外,申请人已向本院另案申请被执行人,要求归还借款300000元。本院已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王刚处享有工程款260000元,且王刚挂靠在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亦同意王刚项目部在该公司有工程款时予以代扣,故本院依法可予以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刚项目部)的工程款人民币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叶亚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