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黑皮,男,汉族,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海良,男,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住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韩黑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海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海良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良给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8616元。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海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0月2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海良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良银行存款人民币6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群霞审判员:王利顺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