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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袁勇军与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执字第018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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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勇军,男,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王大海,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章涛,经理。

协助执行义务人:宣城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益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勇军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制作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196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5000元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处有工程款未清结,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依法裁定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协助执行义务人处工程款5万元,但协助执行义务人至今未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协助执行义务人宣城宁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协助本院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分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万元;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利顺审判员:张娟梅审判员:陈立华

书记员:沈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