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振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晋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周金辉,该办公室副主任。原审第三人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晋县兴宁街**,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靳纪宁,该局局长。
上诉人张振全不服新河县人民法院对其诉宁晋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作出的(2012)新行初字第0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河县人民法院(2012)新行初字第03-2号行政裁定;二、发回新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爱群审判员:邢向恩审判员:王怀栋
书记员: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