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连喜,男,汉族,农民,198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局长。第三人,王福友,男,汉族,农民,1949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喜诉被告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喜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魏全良审判员:李金良人民陪审员:李继强
书记员:刘鲁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