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行政文书

行政 · 一审 · 2014

王连喜与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故行初字第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文书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连喜,男,汉族,农民,198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李国强,局长。第三人,王福友,男,汉族,农民,1949年8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喜诉被告阜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喜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连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魏全良审判员:李金良人民陪审员:李继强

书记员:刘鲁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